近日,浦东新区北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投诉称某小区出租房在装修中每个房间都安装了厨卫设施,铺设了燃气管线,存在安全隐患。
接报后,执法队员立即上门查看,发现该房屋二房东张某为便于出租,在将原始为三室一厅的房屋分隔成四个房间后,意图在每个房间设置独立的厨房、卫生间,并已完成了上下水和燃气管线的铺设。
二房东张某认为其装修符合“N+1”分隔装修出租的规定,不应认定为违法出租(群租)。但执法队员现场告知张某,其在卧室中擅自增设厨卫设施的行为已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北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目前,张某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但依法仍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呼吁广大市民装修租赁前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规,切莫贪图一时利益承担不必要的违法损失。
名词解释
何谓“N+1”?即单套住房内客厅(起居室)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上,且按要求向管理部门报备的,可以且仅可隔断出一间房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何谓“群租”?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群租行为主要分为以下五种:
(一)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
(二)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三)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四)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
(五)每个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违法居住(“群租”)执法
法律依据: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四)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禁止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
处罚依据: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法律依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处罚依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