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线充电引发自燃,严格执法警示教育
发布日期:2024-11-11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法行为包括:1、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2、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3、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4、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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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11日晚,某社区的居委物业反映,某小区地下车库发生一起由飞线充电引发的自燃事件。事发起因是小区某业主私拉电线通过地下车库安装的充电桩一拖二给电瓶车充电,因电线过载、短路发生自燃烧。物业通过监控室烟雾报警系统发现火情,及时安排保安进行了扑救。嘉定城管真新中队执法人员会同小区居委及物业人员赶到现场,核实现场情况。根据违法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案件性质和现场情况研判,执法队员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终决定对违法当事人做出贰佰元的顶格行政处罚决定。该居委以及物业公司也以此次事件为警示案例,在小区公告栏及楼道内张贴了公告,作为反面典型进行教育宣传,告知居民以此为鉴,自觉自行遵守规章秩序,禁止飞线充电,维护小区内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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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贴士】

  将电源通过私自拉接电线或者插座的方式连接到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行违规充电的 (例如“飞线充电”);

 管理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执法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长时间占用共用部位违规停放、充电的;(2)多次占用共用部位违规停放、充电的;(3)其他属于占用共用部位违规停放、充电的情形的;

  管理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执法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在住宅、宿舍、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农村自建房、别墅、保障性住房等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除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以外),违规停放、充电的;

  管理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执法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将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携带进入居住建筑的电梯轿厢内的;

  管理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执法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来源:嘉定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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