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街商户、居民朋友注意了,雨水污水切莫“同流合污”哦!
发布日期:2024-11-11

  一、基本案情

  浦东新区塘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塘桥街道中队”)至蓝村路某号检查餐饮服务企业的排水排污相关工作,发现上海某餐饮店将龙虾养殖设备置于店外,该养殖装置下方即为雨水管道,产生的污水直接通过雨水管道排放,且周边有污水外溢痕迹。经查,该店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现场检查时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该店负责人黄某全程陪同检查,并签字认可以上事实。

 二、办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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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塘桥街道中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当事人上海某餐饮店委托黄某到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承办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黄某表示其是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及清洗设施设备的方便,将设备放置在店外,且并没有注意设备下方是雨水管道,经过普法宣传意识到在雨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随后在《询问笔录》上签字认可了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并承诺进行整改。中队至现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改正了其违法行为,将龙虾养殖设备移除并将水龙头封死。黄某再次至中队提交了相关案件材料和排水许可证明,并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交队员复核,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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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违法行为。塘桥街道办事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本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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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案件评析

  (一)调查取证

  1、调查内容

  蓝村路某号主要从事何种生产经营活动?现场是否正在经营?所发现的将污水排入雨水网管行为是否为当事人所为?当事人是否持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污水如何产生?污水是否流入雨水管道?该处是否属于雨污水分流地区?污水排放持续时间?排放量有多少?

  经查实,上海某餐饮店主要从事餐饮服务,主要经营项目为龙虾、烧烤等。执法队员检查时该店正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顾客在店内就餐。该店将龙虾养殖设备置于店外,该装置下方即为雨水管道,养殖及清洗龙虾所产生的污水从装置下方流出,直接进入雨水管网,且地面有污水外溢的痕迹。当事人持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经市政管理部门和水务管理部门协查核实,该店该处位置属于雨水管网分流地区,且该龙虾养殖设备下方的排水井为雨水管道井,该设备所产生的污水直接通过雨水管道流向市政管网。因夏季来临龙虾大量上市,店内设施设备不足,当事人在该处安装设备不到一周时间,且该设备主要用于养殖龙虾,实际直接清洗龙虾所产生的污水排放量不大。店内生产经营时所产生的污水并不全部通过该处雨水管道排放。

  2、其他需要记录或调查取证的内容

  一是案件线索来源情况,是否有投诉举报。二是查见违法行为后责令当事人整改的情况。三是当事人落实整改的情况。四是当事人历史违法情况。

  经查实,本案中线索来源为日常巡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违法行为后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排放污水的行为,并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约谈当事人进行调查,要求其提供相关的排水、排污的许可证明。当事人在到队询问过程中未提出新的事实或陈述申辩意见,已经停止了向雨水管网排放污水的行为,并且将清洗设备移除、水龙头进行封闭,违法行为整改完毕。经执法办案系统查明核实,当事人无历史违法记录。

  (二)法律适用

  1、职权依据: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四)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违反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管理条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3、处罚条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裁量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限期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

  (2)造成一种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罚款;

  (3)造成两种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罚款;

  (4)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三种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罚款。

  5、技术规范: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2018)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现场执法检查中取证要围绕违法事实认定、违法主体认定和现场排水、排污的证据收集开展。

  本案需要查清在蓝村路某号处发现的污水排入网管雨水,是否为当事人所为,当事人从事何种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是否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污水是如何产生的,该处地区是否处于雨水、污水分流地区,该处污水是否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放持续时间和排放量是多少。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边执法边普法,做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行业指导与专业执法两手抓,力求标本兼治,解决问题。

 (四)办案成效

  城市排水管道是城市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作为城市道路之下的“血管脉络”,承担着迅速排水,减少内涝,雨污分流的作用。它的有序运转,不仅影响城市污水的排放和汛期排水,也与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城市综合治理体系息息相关。针对排水、污水的执法检查不仅是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

  健康的水环境是现代文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雨污分流使雨水污水从“同流合污”变为“各行其道”,维护了城市治理体系安全发展,促进了以高质量水环境带动高质量城市发展的良性循环。塘桥城管中队坚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在实践中针对乱排污水的行为通过警示教育与执法惩戒相结合的方式,对当事人行为进行处罚并宣传雨污分流对城市建设的重要性,令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排放污水意识。

  与此同时,在完善辖区精细化管理,加大对辖区内雨污分流的监管力度,强化对沿街商铺的巡查措施,从严执法查处不符合雨污分流规定所致雨污混排情形,防范乱排污水事件的再度发生。城市是人民的城市,是人集中生活的地方。城市建设应以人为本,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幸福。塘桥城管中队将绷紧责任这根弦,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勇于担当作为,全力维护辖区干净整洁的美丽环境。

来源:浦东城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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