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搭乱建不可取,雷霆整治解民忧
发布日期:2024-11-13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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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5月底,徐汇区天平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接电获悉,襄阳南路XXX弄某号晒台上有人在搭建建筑物,占用了居民公用的晒台区域。执法人员随即联系居委、物业一同赶到现场发现襄阳南路XXX弄某号晒台上存在一间正在搭建、面积为6平方米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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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了解,在该处搭建建筑物的为史某,史某的搭建行为无相关部门批准也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史某在襄阳南路xxx弄某号涉嫌实施的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行为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并向史某进行了宣传教育,阐明了私搭乱建的危害性及违法性,告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史某开具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自行改正,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向史某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发布公告,后续还送达了区政府发出的《限期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催告书》。因史某仍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执法人员于2024年07月03日向其送达区政府《强制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于2024年07月05日对襄阳南路xxx弄某号晒台上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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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来源:徐汇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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