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控,引导居民规范充电,保障辖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期,陆家嘴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中,对50个小区和12条道路进行了专项检查,共劝阻飞线充电情况30余次,立案查处3件,其中2起案件比较典型。
东园二村
执法队员发现某楼栋前,停放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并处于充电状态,且该处不是非机动车停车位。执法队员询问现场男子卫某,卫某承认该电动自行车是他所有。
经查,卫某行为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违法停放”和“飞线充电”问题,涉及“擅自占用物业公用部分”的行为。执法队员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予以查处。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乳山路
街面巡查中,执法队员发现乳山路某商户在店门前停放两辆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处于充电状态,且店门前未发现有非机动车停车位。
经查,该处电动自行车系该商户员工所有。商户电动自行车“违法停放”和“飞线充电”的情况,涉及“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中“乱停非机动车”的行为,执法队员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予以查处。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非机动车,无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绿化市容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