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养鸡不可取 城管上门来处理
发布日期:2024-11-13

  近日,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市民举报,称兰陵路上有商户私自养鸡。不仅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还存在卫生隐患和安全隐患。接到举报后,中队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查处。

  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发现,一只毛色锃亮的黑色公鸡被关在兰陵路东方路口,一家牛肉面馆旁的简易鸡棚内。鸡笼面积不大,放置在面馆门头下的角落里,不注意还发现不了。但或许受到熙熙攘攘经过的人流影响,这只公鸡时不时地就会鸣叫几声。执法人员了解到,公鸡就是牛肉面馆饲养的,系店主女儿假期购买,并非作商业用途。因此店主并没有意识到在城市里养鸡存在问题,不过是为了满足孩子们适龄阶段的好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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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城市里养鸡并非“养宠物”。执法人员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向店主进行了耐心的宣传和教育,首先,养鸡会产生噪音和异味,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质量;其次,鸡粪和垃圾会污染环境,传播疾病。南码头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容小队小队长钟勇普及到,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区内,禁止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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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队员当即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养鸡行为,拆除鸡棚,清理现场。经过执法人员的劝说,店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会积极配合城管部门的工作。为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中队在该区域加强了巡逻和监管,确保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小贴士】

  城市养鸡虽然看似是一件小事,却关系到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因此,城管部门呼吁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不要在市区内私自养鸡养鸭等家禽,共同维护城市的美好环境。同时,城管部门也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养鸡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为市民创造一个整洁、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处罚依据】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本市农村以外地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浦东城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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