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区北新泾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市民热线投诉,反映天山西路上某餐饮店油烟扰民。执法人员及时联系辖区相关部门共同前往现场进行检查。
经现场检查,该餐饮店内设有两个灶台,日常经营有油烟产生,且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执法人员遂约谈该处店铺负责人。当天下午,该店负责人前来执法队接受询问调查,其承认店铺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事实,并表示已联系相关企业准备进行安装。
一周后,执法人员前往该店铺进行现场复查,该店已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认证证书,显示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符合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执法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形和改正情况,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为治理餐饮店乱排放油烟等不文明环境污染行为,给辖区居民营造一个清爽舒适的居住环境,长宁城管执法部门将持续开展餐饮店油烟设施专项排查行动,确保餐饮服务单位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从而减少油烟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