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租行为违法 杨浦城管严查
发布日期:2024-11-14

某日

杨浦区定海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接到居民举报线索

反映在某小区某户室内

有众多人员居住在内

疑似群租

接到反映后

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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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了全面调查。经过现场勘查及小区物业经理确认,发现该处房屋客厅隔断出来两间房间,充当卧室功能,现场有三名租客居住在两间隔断房间内。原设计为厨房的房间处于锁闭状态,据物业经理反馈,该房间有存在人员居住的可能。执法人员现场对居住在客厅隔断房间的租客进行了询问了解,并查看了其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锁定出租人邵某的身份信息。执法人员随后约谈了出租人邵某,最终确定二房东邵某为本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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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执法人员约谈二房东邵某,在大量证据面前,邵某意识到自己出租行为涉嫌群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其认识到自身错误,表示将积极配合执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邵某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时整改。后期,执法人员按时到现场进行了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恢复原状,整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鉴于当事人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构成群租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经法定程序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按期缴纳罚款。

  群租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此次案件的成功查处,展现了执法人员依法执法、严格执法的工作态度,彰显了执法的权威。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四)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禁止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杨浦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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