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江区新浜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闵行区城管执法局移送案件中指出,上海XX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承运建设工程垃圾,部分工程渣土运往松江区新浜镇某生产用房改造项目,该处卸点已在系统内备案。
接单后,执法人员前往该项目地块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没有土方回填施工的情况,地面已全部硬化,厂房已投入使用。中队随即对移送单中描述的相关情况展开调查,并要求该处地块相关负责人来我中队接受调查。
经查,该处消纳场所的经营单位为上海XX有限公司。虽该处消纳点位已取得松江区绿容局的备案许可,但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受纳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垃圾,作为消纳场所的经营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因此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消纳点位的合理设置能够有效遏制建设工程垃圾偷倒乱倒的现象,减少环境污染,实现资源的整合利用,从而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消纳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义务,规范管理,守护生态环境。城管部门也将不断加强对在建工地、渣土运输车辆的巡查和监管力度。
相关法条: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中转码头的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中转码头的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受纳建设工程垃圾;(二)保持相关设备、设施完好;(三)保持场所、设施、中转码头和周边环境整洁;(四)对进入场所、设施、中转码头的运输车辆、船舶以及受纳建设工程垃圾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五)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垃圾,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消纳结算凭证。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四十条规定,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中转码头或者中转分拣场所的经营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