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小心“挖出”罚单!
发布日期:2024-11-15

  近日,长宁区江苏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愚园路某路段时,发现该路段正在开挖,由于挖掘面积较大,导致原本平整的路面已面目全非。道路的施工不仅影响了行人通行安全,同时破坏了市容环境,执法人员遂上前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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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该处被开挖的路面区域面积达13.8平方米,执法人员要求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出示《上海市路政管理行政许可证》。经仔细核查许可证批准的挖掘道路范围后,执法人员发现实际开挖的位置与许可证批准的位置并不相符,施工方在该处的挖掘行为并未获得路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于是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作业,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施工方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将道路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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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施工单位已将开挖的路面进行修复。最终,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施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普法小贴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不仅对道路路面造成严重破坏,而且也对道路安全产生较大隐患。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到审批部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手续,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切不可因小失大,等到发生安全事故后后悔莫及。

法律适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来源:长宁城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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