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杨浦区定海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接到群众反映
某户居民有将
电动自行车电池入户的行为
执法队员立即前往现场检查
在房间内发现了电动自行车电池
将电池拿入房间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更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执法队员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责令其立即把电池拿到室外,放置在规定地点。当事人辩称下雨天怕电池被淋坏,临时拿进来一会,不会进行充电。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以近期发生的电池入户造成伤亡的真实案例,强调可能引发的火灾风险和公共安全危害。
最终,当事人将电池拿到了规定地点并承诺不会再发生类似行为。鉴于当事人当场整改完毕,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队员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贴士
1、管理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四)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
2、执法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四)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