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群租“蜗居”,共创平安社区
发布日期:2024-11-18

  在鳞次栉比的城市中,群租房如同一颗颗潜在的“不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发安全事故。违规隔断、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等问题如同隐藏在暗处的猛兽,威胁着每一位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松江区洞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辖区居委会,开展了一系列群租房整治行动与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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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队员针对投诉较多的某处老旧小区进行了实地核查,核实发现两位房东均将原始设计为厨房的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执法队员随即告知房东,其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责令房东限期改正,尽快完成人员清退。后期经执法队员现场复查,该两处房屋均已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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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是筑牢群租防治的第一道防线,该老旧小区的部分房东对于群租房还存在法律“盲点”,为此,中队联合居委会,对房东们进行了集体约谈。通过播放普法小视频、讲述真实案例等方式解读《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引导房东们依法依规租赁房屋。会议结束后,房东们表示对于群租这一违法行为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承诺尽快开展自查,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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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中队将依托城管进社区工作,加强与居委会、物业的信息共享,持续跟踪和回访,防止群租现象“回潮”。同时,通过法宣活动、线上媒体、宣传栏等方式,巩固整治成果,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平安、祥和的美好家园。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四)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禁止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松江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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