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浦东城管花木中队接到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移送函关于上海某养老院装修项目有涉嫌违法搭建的情况。
二、执法情况
(一)办案过程
2024年4月16日和2024年4月30日,花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员两次根据部门移交至杨高南路1515 号查处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况。经查,位于上述地址有一幢建筑物正在进行装修施工,该工程项目名称为上海某养老院装修项目,建设单位为上海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1、建筑物六层上方整体增加一层坡屋面,内部均隔断为小房间;2、原二层上方分隔出整体一层夹层,内部均隔断为小房间。上述改扩建情况基本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移送函所述情况符合,其他改建情况和整体改扩建面积,待后期调查测量确认。2024 年 8 月6 日上海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前来配合调查,其承认该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开始对涉案建筑物进行改扩建了,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4 年8 月7 日杨高南路1515号出租方上海浦东新区某商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方某至我中队,其阐述杨高南路 1515 号是该公司资产,并于2021年4 月出租给上海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使用,出租后上海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私自在装修期间进行改扩建。2024年8 月 14 日执法人员再次至上述地址进行检查,发现房屋一层东南处和房屋西侧,房屋二层东南侧和房屋西侧,三层夹层加建,四层房屋东南处,五层房屋南侧和西南处,六层南侧和西南侧,七层坡面层共有11 处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况,搭建面积为2250平方米,并制作相关文书。2024 年8 月15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执法协助书面意见:未见上述11处搭建的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上海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所提供 2021 年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结合委托第三方出具房屋建筑测绘图对比,涉案建筑物共改扩建面积为2292 平方米,2024 年 9 月10 日,上海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受托人朱某至我中队配合调查,其阐述房屋第七层坡面层原有一处水箱面积不属本次改建面积,并确认该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在涉案房屋一层东南处和房屋西侧,房屋二层东南侧和房屋西侧,三层夹层加建,四层房屋东南处,五层房屋南侧和西南处,六层南侧和西南侧,七层坡面层共 11 处改扩建,加建面积为2250 平方米,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2024 年9月19日执法人员至杨高南路 1515 号进行复查,上述11处搭建物并未拆除。
综上,上海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在杨高南路 1515 号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共改扩建建筑物面积2250 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0月22日花木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其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
1.职权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市和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管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八)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案例分析
(一)案情分析
违法搭建的行为,是群众里普遍关注,信访投诉中较为集中的一项事由,本案涉案地址不同于一般违建发生在小区物业管辖范围内,且为案件移送,执法人员立即至现场进行核查,现场能确定的只有插层和坡面层加建,其他改扩建情况因结构复杂待后续考证。
在案件调查中,因涉案地址存在出租方和使用方,对于当事人和违法时间的确立需要通过双方询问笔录相互印证从而确认,又因历史原因,上海市浦东新区档案馆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查询不到相关建筑图纸与材料,执法人员翻阅现有材料和现场进行比对,与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于2024年8 月 14 日执法人员再次至上述地址进行检查,发现共11处涉嫌改扩建情况,并报请规划部门协助,2024年8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执法协助书面意见:未见上述11处搭建的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上海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所提供 2021 年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结合委托第三方出具房屋建筑测绘图对比,并与该公司受托人朱某确认,最终查实,上海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在杨高南路 1515 号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共改扩建建筑物面积2250 平方米。
(二)办案成效
本案最终认定上海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在杨高南路 1515 号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11处),共改扩建建筑物面积2250 平方米。改扩建的数量超过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移送函中所涉及的数量和面积,做到取证规范,程序完善,告知充分,经多部门协助,使案件顺利推进,在办案期限内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