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有住户养鸡,不仅鸡鸣声扰民,而且产生的排泄物发出恶臭,严重影响附近正常生活。”
近日,闵行区梅陇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梅陇城管中队)接到市民的如上诉求,表示小区有住户确实存在饲养家禽的情况。执法人员到现场发现确实存在诉求人反映的情况,且据当事人自述,这几只小鸡是自己购买饲养的,想的是闲来无事就当饲养宠物一样,没想到这行为影响了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科普,并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其整改。经复查,执法人员确认当事人已经停止饲养家禽的行为,并对饲养的家禽进行了处理。
本案中,当事人在收到执法队员开具的整改文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首次发现,并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故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饲养家禽≠饲养宠物不可混为一谈梅陇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持续深化城管进社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社区宣传栏、城管公众开放日、社区工作站等宣传窗口,让法治意识深入民心。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本市农村以外地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