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土飞扬?他们按下“抑”尘键
发布日期:2024-11-20

  近期,闵行区浦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浦江城管中队)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辖区内一处堆场内未配备扬尘措施,存在扬尘风险。

  经查,该处堆场为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作业区域内存在路面积尘、散装物料露天堆放未覆盖、未配备喷淋防尘设施等问题。对此,执法队员当即责令该负责人限期整改。后经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及时落实整改,其表示由于近期比较忙,未能针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整改。浦江城管中队依法依规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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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要充分落实“五进”,通过张贴宣传海报、播放宣传片、开展宣传讲座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让各作业场所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有进一步的了解,提高保护空气质量的意识,共同努力保卫蓝天白云。

  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及工地问题清单等工作不定时、随机开展执法检查,同时利用“上海市住建委”小程序,加大对破坏空气质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强度。坚持依法依规查处,以案释法,提升案件的警示、震慑效用。

  加强联勤联动效应

  城市管理涉及多方面,要深化与公安、网格、绿容、各村居等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完善工作机制,实现互相借力,使各自管理的广度、维度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

  【普法小贴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港口、码头、堆场、混凝土搅拌站和露天仓库等场所应当采取围挡、遮盖、密闭和其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八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港口、码头及其堆场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露天仓库和其他堆场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混凝土搅拌站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闵行城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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