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违建要“修缮”?拆!
发布日期:2024-11-20

  近日,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投诉,称某小区一户居民在装修期间有违章搭建行为。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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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现场勘查,该房屋北侧露台存在一处构筑物。当事人擅自扩大原有露台,增设水泥墙体,拟用作阳光房。然而,当事人辩称此举系对历史违建进行“修缮”。执法人员通过深入调查,向当事人罗列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图纸以及对该建筑的调查记录,详细地指出了“修缮”前后的变化、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并责令其立刻拆除。面对确凿证据,当事人认识到问题严重性,承认违规行为,并承诺配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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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该违建经过装修改造,已成为新的违章建筑,东明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启动快速拆除程序。随后,联合当事人、街道相关部门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违建拆除工作,使露台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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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持续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对辖区内违法建筑的管控,按照消减存量、遏制增量的要求严厉查处违法建筑,为辖区居民群众营造一个规范有序的生活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来源:浦东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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