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9月,徐汇区凌云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在梅陇路一门前道路上有人用木板作成围挡,堆放施工材料,占用了无障碍设施(盲道)。经丈量,围挡占用盲道长4米、宽0.3米,面积为1.2平方米。围挡长4米、宽2米,面积为8平方米。经了解,占用该盲道的当事人是承接了该处店面装修业务的个人。现场检查时,未能出示管理部门的许可材料,未发现有无障碍设施(盲道)损坏的情况。队员遂进行教育,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队员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对该处擅自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未将设置的围挡拆除,不符合整改要求。执法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规定,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小编说】
盲道是指引视障人群的“导航仪”,是重要的无障碍设施,在城市的发展建设中不可或缺,体现了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但是生活中,城市的盲道被路墩、共享单车、装修垃圾等肆意侵占,致使盲道不能帮上“盲”。盲道不能保证畅通,将给盲人带来诸多的不便、甚至危险。在此,凌云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占用无障碍设施违法违规行为,让无障碍设施真正“无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