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向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投诉反映,其车辆在一家汽修店多次维修轮胎却一直无法修好。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投诉地点了解情况,发现该店确实在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但现场负责人却无法提供相关维修备案手续,并表示不清楚需要办理该项手续。
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办理出机动车维修备案,并在办理出备案前暂停提供机动车维修业务。同时也向当事人发放宣传单,告知相关维修备案手续的办理流程。
在整改期限到达后,执法人员前往该汽修店进行复查,但发现该汽修店依旧未办理出机动车维修手续。鉴于当事人拒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东明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该处停车场经营者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继续办理汽修备案手续。
东明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提醒广大市民在到汽修店进行维修时,应当注意汽修店有无公示的机动车维修备案证明。在车辆维修结束后,也要保存好维修结算清单,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也将加强普法宣传,做深做实对企业的指导服务,推动优化汽修行业生态环境新面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