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9日,徐汇区龙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居民群众举报,反映丰谷路某小区某号101室正在搭建阳光房。了解情况后,执法队员立即前往该点位查看。
执法队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天井上方已用铝合金框架封顶,装修工人正在安装玻璃。执法队员第一时间责令停止施工,并电话联系业主。沟通中,执法队员对业主进行了宣传教育,告知其阳光房系违建,责令其立即拆除。业主认错态度良好,承诺会自行拆除。
次日,执法队员上门查看,发现阳光房已全部安装完毕。执法队员再次电话联系业主。业主表示搭建是为了防止高空坠物、高空垃圾,确保家中高龄老人安全,请执法队员通融。执法队员亮明底线,打消其侥幸心理,再次督促其自行拆除。
接下来一周,执法队员屡次上门,未见阳光房被拆除。在业主多次拒接电话后,执法队员严格按法律流程办事,9月24日,该阳光房被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