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明城管陈家镇中队巡查至展宏村附近,发现一处田地冒出大量白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浓烟现场。
经查发现,当事人把收集的农作物秸秆、藤蔓等集中在一起加以点燃,焚烧后产生大量白色烟尘。执法人员赶至现场时,火势已逐渐加大,趁着风势点燃了周边的枯草、芦苇等作物。执法人员随即加入灭火队伍,但火势已不可控,燃烧范围迅速扩大,顷刻间吞噬了大片田地。
见此情形,执法人员立即拨打消防救援电话,组织现场人员退至安全区域。经过消防人员、城管队员以及周边居民的齐心协力,大火逐渐被扑灭,但此次事故已对周边的市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向其宣传了露天焚烧的危害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处理结果
当事人露天焚烧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对露天焚烧的行为供认不讳,陈家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小课堂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本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以及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物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