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6日,普陀城管执法局机动中队在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某商场C区餐饮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厨房内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显示器无显示,电源灯不亮,后经调查核实该报警装置已损坏多时,无法正常使用。
二、处理结果
执法队员已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重新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并正常使用。
三、法律适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该店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现实意义
燃气泄漏是一种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中毒、火灾、爆炸等后果,威胁人身和财产安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能够在燃气泄漏时及时发出警报,提醒用户采取紧急措施,大大降低事故发生率。因此,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时,均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以维护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