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化花园反成“毁绿”,小区绿篱不可肆意破坏
发布日期:2025-03-13 字号: [     ]

  近日,松江区永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居民投诉,反映辖区内某户居民存在破坏绿化的行为,要求城管部门能够尽快处置,恢复绿化。

  接到投诉后,执法队员快速响应,第一时间至现场查看,发现该业主为底楼住户。该户型底楼附带一处花园,采用绿篱隔开,执法队员到达现场时,绿篱已经被全部挖出。当事人称,买房时开发商曾与业主有协议,一楼花园由一楼业主使用及日常维护。当事人想把绿篱换成木质围栏,因此拔除了原本的绿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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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队员通过询问物业公司,调取图纸查明,该处花园属于小区公共绿地,开发商在卖房时确与购房人约定使用权,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开发商与业主对于绿地使用权的协议并不改变绿地为小区公共绿地的基本属性。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树木迁移、砍伐均需经法定程序。当事人擅自将绿篱拔除的行为属于毁绿行为。

  执法队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向其说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执法队员的耐心讲解下,当事人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积极进行了整改。目前该绿篱已完成补种,执法队也会持续关注补种后绿篱存活状态,督促业主对于未成活绿篱进行再次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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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许多开放商在卖房时,宣传底楼花园,以底楼花园使用权为卖点出售房屋。永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提醒居民在购房时应认真审核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法律权益,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禁在绿地内搭建违章建筑,擅自迁移、砍伐绿化等违法行为。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 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 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 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四) 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 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 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来源:松江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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