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接区河长办线索移送,崇明区庙镇万安村某村级河道附近泥库发生管道爆裂,导致围挡坍塌,泥库中的泥浆泄漏至该河道,造成河道淤积。崇明区城管执法局水务执法中队协同崇明城管庙镇中队到现场进行调查。
经现场检查,上述泥库为某隧道工程泥浆缓冲中转点,用于临时存放隧道盾构泥浆,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限期将河道内的泥浆清理干净,对河道水质和底泥进行污染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后经庙镇城管中队现场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清淤工作,并邀请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对该河道水质、底泥取样做污染状况检测,水质检测报告显示该河道整体水质符合该地区村级河道水质管理要求。
处理结果
当事人作为泥库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泥库的日常管理和设备维护,管道爆裂并非客观原因,而是因为该公司在日常管理上疏忽大意,未对管道维护保养到位,导致管道出现意外爆裂的险情。庙镇城管中队对其进行了相关法规宣传,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小讲堂——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市水务执法总队、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