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行好事,要合流程—“破墙开窗”不可取
发布日期:2025-04-07 字号: [     ]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的三驾马车之一,着力解决小区居民的“急难愁盼”问题。然而近日宜川辖区内的某物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操之过急,险些铸成大错。

  近期,普陀区宜川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辖区居民投诉称,某小区内2楼有人在施工,可能存在破坏房屋外貌或者破坏承重结构的情况。城管队员们第一时间到达了现场并进行了勘查。据调查,居民的投诉情况属实,当事人将原本封闭的墙体开了一扇“窗”,该“窗”长1.6米,宽1.1米,该幢房屋2楼确实存在破坏房屋外貌的情况。根据城管队员的进一步调查,查明该行为系小区的物业公司所为。在后续的约谈过程中,该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在懊恼自己的行为操之过急的同时也意识到了在施工之前应该向房管、街道等部门确认;另外擅自破坏房屋外貌可能会对房屋承重结构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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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宜川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该物业公司符合擅自在非承重的外墙上开门、窗的情况。小宜城管责令该物业公司将外墙恢复原状,并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的裁量基准“破墙开窗”处罚金额下限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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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外貌是城市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擅自破坏房屋外貌不仅影响小区环境,还可能对房屋结构安全造成隐患。广大业主和装修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需进行房屋外立面改造,必须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依法依规进行施工。下一步,宜川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持续加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辖区良好的市容环境,共建安全宜川。市民朋友如发现类似行为,可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三)破坏房屋外貌。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普陀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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