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近日,松江区叶榭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12345热线举报,有村民反映叶榭塘河附近50米处有人擅自处置生活垃圾。接报后,执法队员至现场开展检查。
一、基本案情
经查发现该处疑似一处垃圾堆场,堆场面积在1300平方米左右。现场地面表层土壤内混有大量的生活垃圾,主要是塑料瓶、废弃衣物、废弃塑料包装袋、废纸等干垃圾和可回收物,现场未发现收运和处理这些垃圾的行为人。
为尽快找到当事人,城管执法队员来到堰泾村村委会,依托“城管社区工作室”平台,迅速与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建立联系并组织召开专项联席会议,拟定专案整治方案。一方面,村委会根据掌握的基本情况提供了该地块所有人上海某园林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另一方面,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化被动作为,变主动介入,根据公司法人的口供及收集到的证据,找到该地块的管理人员张某,经调查,张某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将场地租赁给了徐某使用,徐某未经批准擅自将收集来的生活垃圾进行分拣、变卖。最终,在证据面前,当事人徐某供认不讳,并表示将积极配合,按照要求将擅自处置的生活垃圾清理干净。
二、处理结果
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当事人徐某(个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垃圾处置活动的行为,违法了《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徐某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法条依据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