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区华阳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12345市民热线投诉,反映定西路某房屋正在搭建建(构)筑物。
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核实。经查,该房屋正在进行施工,屋内已存在一个长7.6米,宽5.5米,面积41.8平方米的钢结构框架。现场负责人谢某无法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或许可。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当场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执法队接受询问。
整改前
在询问中,谢某表示其本想借本次装修的机会,将原来老旧的插层进行加固翻新。经执法人员的普法宣传教育,谢某表示愿意自行改正,将搭建的钢结构拆除。几日后,执法人员再次到达现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自行拆除搭建的钢结构。执法部门最终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整改后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行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威胁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长宁城管执法部门将坚决抵制违法建设行为,为建设和谐、美丽、宜居的城市贡献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