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没有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等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行为,不仅扰乱居住秩序,更可能带来安全隐患。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业主、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划批准或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间,不得擅自改变。
案情直击
近期,金山区山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镇某新建小区投诉反映称在小区内某户房屋有涉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现象。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发现,该房屋正处于装潢施工阶段,房屋主卧室卫生间原始设计位置发生改变,次卧室部分面积被改为主卧室卫生间的一部分。
经调查,该房屋产权人为夏某。执法队员分别对小区物业管理方、房屋装潢设计方、施工单位以及房屋产权人进行了调查取证,核实了夏某占用北侧次卧室部分面积作为卫生间使用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队员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后经复查,夏某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法条链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八十六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