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违规“地锁”,解群众“心锁”,还道于民
发布日期:2025-04-10 字号: [     ]

【案情简介】

  门前私设地桩“圈地抢车位”,不仅侵占城市公共秩序,影响城市形象,还违反了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更关乎市民的出行安全和公共利益。2025年03月初,徐汇区天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12345投诉,反映在襄阳南路某弄弄堂里的某号前有人私自在弄堂路面上安装地桩锁,妨碍其他居民的日常出行,有较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随即联系居委一同赶到现场发现该处存在一处铁质三角地桩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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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现场查勘,此弄堂主干道连接襄阳南路和嘉善路,调查了解到此主干道为小市政道路,投诉所诉地桩锁正位于该弄堂主干道上。由于地处交通道路中间,该弄堂老年人又较多,不远处还有一个小学,每天经过此弄堂主干道的市民络绎不绝,此地桩锁不仅私自侵占了城市道路,还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秩序。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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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队员随即找到该地桩锁设置当事人,坚持教育引导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其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劝导教育,希望其配合执法队工作人员将地桩锁予以拆除。经过沟通取证后,当事人当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表示愿意配合执法,随后在地锁拆除后并将遗留的螺丝锤平,恢复了路面平整,重新将公共资源归还于民。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载物拖刮路面;(二)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三)沿路建筑物底层向外开门、窗占用道路;(四)占用桥面、隧道堆物、设摊,占用道路堆放超过道路限载的重物;(五)直接在路面拌和混凝土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六)利用桥梁、隧道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七)挪动、毁损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其他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其他法规予以处罚。

来源:徐汇城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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