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景区“烟火气”,莫让油烟惹人恼
发布日期:2025-04-15 字号: [     ]

  一、案情来源

  近日,黄浦区豫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黄浦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某餐饮店的油烟净化器未通电的移交单,该行为导致了油烟直排、异味扰民等问题。本案案发地点位于景区范围内,每天人来客往,油烟味不仅损害着游客的身体健康,更影响着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的形象。为此,豫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展开油烟专项检查工作。

  二、案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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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为某商厦西侧沿街商铺,该店共有9张餐桌,开设2南北两个厨房,其中北侧厨房有2个灶台,南侧厨房有1个油炸炉,后厨所有厨灶皆设置在上吸式排烟罩下,检查时排烟罩正常使用。队员随机对该店设置在厨房吊顶内的油烟净化器进行检查,检查时设备未亮灯,处于未通电状态。队员随即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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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与当事人的询问调查中得知,当事人因不熟悉油烟净化器的使用方法,导致在开店营业过程中未保持设备正常运行。为此,执法队员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并将上海餐饮油烟排放标准中的相关细节内容进行介绍。在队员的细心讲解下,当事人明确了餐饮油烟的相关义务,并承诺后续将保持油烟净化器的正常使用,并定期清洗保养,做好记录。

  在普法教育之后,执法队联系区环境执法队一同对涉案店家进行复查,经查当事人已按要求开启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扰民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三、启示教育

  油烟净化设施非“摆设”,常态化使用与维护是每一家餐饮服务企业的法定义务。接下来,执法队将对辖区内餐饮店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油烟产生单位规范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装置,避免油烟扰民情况发生,进一步提升市民群众居住幸福感。

  四、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来源:黄浦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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