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市民反映,位于新闸路某商铺正在进行内部敲墙工作,伴有产生大量装修垃圾,且门口贴有红色“未备案”标识。执法人员当场叫停施工,告知施工方门口已贴有“未备案”标识,表示你处未进行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备案,不可擅自施工。负责方辩称目前该处并不是进行装修,只是进行拆旧,所以认为没有必要向街道进行申报手续。
执法人员立即指出,负责方对政策解读是完全错误的,存在“打政策擦边球”的行为。对此执法人员当场向负责人进行普法教育:装修备案是沿街商户小型装修的前置条件,在装修动工前,准备齐全“双方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资质证、装修合同、垃圾清运凭证、门头设计”等材料先行向街道申请装修备案,通过审核后方可动工。执法人员重点向负责人传递设立“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重要意义在于加强对整个装修工程的监管:审核装修资质是否健全,对相关安全施工作业进行告知承诺,规范建筑垃圾合规转运等事项。执法人员指出,即使该处并未进行装修,即所谓的“拆旧”也不需要进行备案,那么,在施工过程中如何使监管部门有效监管装修垃圾运输是否合规?在敲除过程中存在动用明火、改变电路等情况,如何保障安全完成作业任务?负责方想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规避备案,是错误的行为,也是不负责任的行为。经过执法人员耐心细致地教育解读,负责方已充分认识到装修备案的重要性,并对自己错误的理解而引发一系列安全问题表示歉意。当即停工,进行整改,表示后续会在办理好装修备案工作后再行施工。
石门二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严格执行“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备案制度,严格审查申报资质文件,落实“红、蓝标”监管,对辖区内进行装修的单位予以高度关注,提高巡查力度,进行相关安全检查,落实好提醒、告知、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好“邻里石二”优美有序环境。
[普法小贴士]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