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金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物业上报,某别墅小区业主在自家露台搭建了阳光房。然而,经仔细询问,城管队员发现物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在24小时内上报该处新增违建情况。物业经理表示前期开具了纸质整改单,但由于适逢假日,未在24小时内上报,也没有对违建情况测量、拍照留档。城管队员随即前往现场进行查处和普法,对业主违建行为立案。三日后,业主按要求将新增违建及时拆除完毕。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服务企业,未依法及时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导致该处新增违建顺利实施完成。金桥镇人民政府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该物业公司作出了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小城普法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第八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