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7-22
标题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办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文机构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索引号 印发日期 2016-05-05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督办工作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办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5月5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办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重要公文、重要事项和重点工作督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规定。

一、督办部门

(一)督办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机关各处室、市局执法总队、各区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单位)要根据督办事项和办理期限,认真推进落实各项工作。

(二)局办公室设置一名督办人员,具体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登记、督办和归档。

二、督办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件落实情况;

(三)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四)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领导重要批示件落实情况;

(五)局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六)局领导重要批示件落实情况;

(七)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确定的重要事项的推进落实情况;

(八)局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

(九)市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难点问题、媒体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处置情况;

(十)其他需要督办的重要事项。

三、督办流程

(一)立项

1、市委、市政府和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督办件,局办公室收文登记后,交由督办人员立项。

2、局领导重要批示件、交办的重要工作,由局办公室提出办理意见,交由督办人员立项。

3、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确定的重要事项,由局办公室提出办理意见,交由督办人员立项。

4、市民群众、新闻媒体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由督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立项。

(二)登记

督办人员应逐项登记督办事项,认真填写督办工作情况表,统一编发督办件编号,明确主办部门、会办部门、办理期限和办理要求,交由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三)承办

1、各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为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根据督办件要求,安排人员办理督办事项,加强中途指导和检查,并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把关。督办件书面办理意见经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确认后报局办公室。

2、督办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承办的,由主办部门负责牵头办理,协办部门(单位)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并提供书面办理意见给主办部门(单位)。督办件书面办理意见经主办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确认后报局办公室。

(四)办理

督办人员应及时掌握督办件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办理工作。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督办件,承办部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对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督办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市委、市政府督办件,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督办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局领导重要批示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4、对局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告推进落实情况。

5、对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确定的重要事项,应在1个月内报告推进落实情况。

6、对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公开回应。

7、对市民群众投诉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沟通反馈。

8、对其他督办事项,应在1个月内办结。

承办部门(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五)上报

各承办部门(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把督办件书面办理意见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把办理结果报局分管领导审定,经领导审定批示后,由督办人员进行办结登记。需要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的督办反馈件,由局办公室按照行文规定上报。

(六)归档

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并登记办结后,督办人员应将督办件原件、领导批示件、处理意见、办理结果等文书及时立卷归档,交档案室保管,以备查询。

四、督办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

各承办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督办工作,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及时、准确、优质完成督办件办理任务,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对于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部门(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二)严格考核管理

明确把督办工作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强化日常考核管理。局办公室定期汇总分析督办件办理情况,及时报局领导审阅,推动督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严格保密管理

对有保密要求的督办件,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因事择人承办。在承办、督查、反馈、上报、归档等各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泄密。

 

 




来源: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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