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6-17
标题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教育培训 兼职教师遴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构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索引号 印发日期 2016-06-06

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教育培训兼职教师

遴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管执法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全市城管执法教育培训师资的合理配置与共享共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管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管执法系统教育培训兼职教师的遴选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管执法局执法监督处承担兼职教师遴选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发布教师需求信息、遴选审核、组织试讲、教案审查、评估考核等。

第四条  城管执法培训兼职教师主要从全市城管执法系统、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法院、党校、高校等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专家学者、优秀教师、业务骨干和先进模范人物中遴选。

第五条  城管执法培训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掌握党的基本路线和大政方针;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含)以上学历,在专业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掌握城管执法培训的理论和方法,能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和方法组织教学,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启发引导学员解决现实问题;

(四)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遵守城管执法培训管理规定;

(五)身体健康,年龄60周岁以下,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可放宽到65周岁以下。

第六条  城管执法培训兼职教师主要从以下专业遴选:

(一)政治理论类: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党的作风、党的纪律等;

(二)政策法规类:包括依法行政基本法律知识;城管执法专业法律知识(规划土地、房屋管理、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市容环卫、绿化、水务、工商管理等);党和国家关于城市管理的重大部署和重要精神等;

(三)执法实务类:包括执法勤务管理、突发事件处置、城管执法程序、城管执法文书制作、案件调查取证规则、疑难复杂案例查处等;

(四)职业素养类:包括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行为规范等;

(五)其他类:包括公文写作、心理健康、媒体应对、公共关系、应诉技巧、队伍管理等。

第七条  城管执法培训兼职教师遴选程序如下:

(一)发布信息。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全市城管执法教育培训工作的实际需求和结构比例,在本局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布城管执法培训兼职教师需求信息,面向社会进行遴选。

(二)集中报名。报名分为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两种方式。其中,组织推荐由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酝酿人选,经单位初审后报名;个人自荐由申报人自行报名。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报名时均须附相应的电子课件材料。

(三)审核评定。市城管执法局成立兼职教师遴选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各处室领导组成,负责对兼职教师申报人员进行评审,确定兼职教师人选。必要时,市城管执法局可以组织申报人员进行试讲。

(四)组织聘用。经评审确定的兼职教师人选,由市城管执法局颁发聘书,聘期2年,并面向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公布。

第八条  经评审确定的兼职教师人选,纳入本市城管执法教育培训师资库,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管理、统筹协调。

市、区县城管执法局教育培训的兼职教师,原则上应从本市城管执法教育培训师资库中挑选。

第九条  城管执法培训兼职教师工作职责如下:

(一)根据市城管执法局教育培训工作安排,制定教学计划,参加市城管执法局组织的集体备课活动,授课前一周提供相关电子课件,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二)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授课,不迟到、不拖堂;

(三)加强与学员交流沟通,耐心回答学员提出的问题;

(四)配合课堂实时教学录像,按要求在市城管执法局指定网站上传个人相关信息和课件材料;

(五)根据学员反映,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六)对上海市城管执法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市城管执法局建立城管执法培训兼职教师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对兼职教师实施动态管理。

教育培训活动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组织学员对兼职教师的教学效果、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进行评分,评分结果记入兼职教师档案,作为考核评价兼职教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聘用期满后,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工作需要、考核情况和教师个人意愿对兼职教师进行续聘或结束聘用。

对不遵守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差、学员满意率较低的兼职教师,市城管执法局有权解除聘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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