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1-04
标题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机构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索引号 印发日期 2016-06-02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保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6月2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上海市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局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保护、全面管理,坚持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二章   保密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局保密委”)是局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任由局党组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局党组成员、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以及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组成。

局保密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保密办”),主任由局办公室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局保密委在局党组领导和上级保密部门指导下,负责领导、指导和协调局保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保密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传达、学习中央和市委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指示、批示;

(二)对保密工作进行决策、部署,制定局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三)召开保密工作例会,总结、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四)组织、协调、部署年度保密工作和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防范措施;

(五)组织、指导查处泄密事件和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

(六)定期向局党组、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遇重大问题及时请示。

第六条  局保密办在局保密委领导下,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检查局各项保密工作;

(二)拟订保密工作制度、措施、计划和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向局保密委提出工作建议,组织落实局保密委工作决策、部署;

(三)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保密宣传和教育培训;

(四)牵头开展保密工作调研、总结、奖惩活动;

(五)协调查处泄密事件和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和整改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六)定期向局保密委和上级保密部门报告保密工作情况;

(七)建立涉密人员动态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审查;

(八)承办局保密委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

第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处室在局保密办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学习保密工作文件、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健全完善保密组织、选配保密干部从事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实施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将保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

(三)做好本处室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变更和解除相关工作,做好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

(四)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不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及时向局保密办报告保密预警信息及泄密事件;

(五)落实局保密委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局保密委与局机关各处室签订保密工作责任书,实行保密工作问责制。各处室应将保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第三章  国家秘密的确定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国家秘密载体(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的标注,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及保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

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的事项,应当作为内部文件妥善保管。

第十条  局保密委主任行使定密权,并指定保密办主任为定密责任人,授权其履行定密职责。

定密责任人应熟悉、掌握管辖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及其国家秘密范围和相关定密知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批准机关各处室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对机关各处室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各处室产生的涉密文件,按照局发文审批流转程序同步确定密级。拟定为国家秘密的文件,应当按照拟定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各处室拟稿人应当初步拟定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并在发文处理单或签报单上标注,并由处室负责人进行审核;定密责任人对文件密级进行复核;签发人审批,最终确定密级。难以确定密级或对密级有争议的,报局保密委审定。

涉密物品、资料,参照前款规定确定密级。

第十二条  密级确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定密责任人报局保密委审定后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注明。

未经原定密单位或其上级单位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及时变更管辖范围内发文的密级:

(一)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调整的。

第十五条  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及时对管辖范围内的发文解密:

(一)公开后不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二)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已经公开的。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第十六条  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的,应由各处室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定密责任人复核后,报局保密委审定。

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按照密级变更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密级变更或决定解密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原主送、抄送单位,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除外。

密级变更或决定解密后,应当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并在《国家秘密变更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登记表》或《国家秘密载体解密登记表》中逐项登记。

解密不等于公开,对解密文件严禁擅自公开;已解密文件的公开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原文件拟稿人、处室负责人认为确需继续保密的,应当提前进行审批,并将决定延长保密期限的审批结果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第四章  保密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局保密办组织制订年度保密教育培训计划、确定保密教育培训重点、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向局保密委和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并建立健全局保密教育培训档案,填写《保密教育培训工作记录表》。

第二十条  保密教育培训以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保密工作形势和任务、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密知识技能等为主要内容,以领导干部、保密干部、涉密人员、新进人员等为重点对象。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岗位职责和涉密程度,采取下列方式开展保密教育培训:

(一)集中学习,包括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专题讲座、报告会等;

(二)岗位培训,包括公务员初任培训,涉密岗位人员上岗、在岗、离岗等各阶段教育培训;

(三)其他形式,包括通过内部网站、刊物、宣传栏等进行保密宣传教育,通过举行保密知识竞赛、参观保密知识展览、观看保密专题录像等进行保密教育。

保密教育培训时间,领导干部每年一般不少于6个学时,保密干部、涉密人员每年一般不少于8个学时,新进人员等一般不少于4个学时。

第二十二条  局保密干部和涉密人员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参加保密岗位资格培训。

第二十三条  保密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局年度预算,确保培训经费落实到位。

 

第五章  保密预警防范

第二十四条  保密预警防范工作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的原则,通过对保密预警信息的监测、识别、分析、评估和处置,及早发现和消除隐患,有效预防和控制泄密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的蔓延。

第二十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应将保密预警防范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并在局保密办指导下,做好预警防范信息采集、报告及整改措施落实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应通过下列途径收集泄密隐患和其他违反保密制度行为的信息(以下简称“保密预警信息”),并填写《保密预警防范工作记录表》:

(一)调查研究;

(二)自查、抽查和专项检查;

(三)借鉴典型的窃密、泄密案件;

(四)举报及情况反映;

(五)其他途径。

保密预警信息应及时报局保密办。

第二十七条  局保密办收到保密预警信息后应及时研判,认为可能或已经造成泄密的,应立即向局保密委报告。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应及时保护现场,封存相关物品。

局保密委认为可能或已经造成泄密的,应立即启动保密工作应急事件处理预案,并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保密工作应急事件处理预案由局保密办负责实施,内容包括:会同相关处室、单位立即调查泄密事项内容、密级、数量以及泄密时间、地点、方式、原因、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人,评估事件危害程度、影响,提出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控制知悉范围,最大限度缩小因泄密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应当通知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第六章  保密检查和查处

第二十九条  局保密办负责保密检查及查处工作,监督、指导机关各处室进行保密自查、整改。

局机关各处室应经常性开展保密自查,对存在的保密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协助查处泄密事件。

第三十条  保密检查采取自查和普查、抽查相结合,以局机关各处室日常自查为主,局保密办应每半年普查一次、每两个月抽查一次,重要时期或紧急情况下加大检查力度。

第三十一条  保密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教育培训情况;

(三)定密工作情况;

(四)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五)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六)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七)重大涉密活动及涉密会议管理情况;

(八)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九)其他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保密检查中,检查人员应认真查看有关保密管理台帐和相关记录,实地检查重要涉密部门、部位保密管理情况,做好检查记录,提出检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保密问题和隐患,应向责任部门、单位及人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  检查发现存在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并可能或已经造成泄密的,应立即向局保密办或局保密委报告,由局保密委启动泄密事件调查处理,并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泄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执行。

局保密办应根据泄密事件查处情况,填写《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表》,并根据泄密事件和违反保密制度行为的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经局保密委核定后报局党组批准实施。

第三十四条 局保密办发现涉密人员有以下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局保密委报告,由局保密委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一)涉外劳务服务;

(二)被策反或潜逃;

(三)泄密或可能造成泄密。

(四)其他重大异常情况。

第三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级、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故意隐匿不报或者延误报告时间,以致影响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七章有关条款对相关责任人及处室负责人予以惩戒。

 

第七章  保密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七条  保密工作考核纳入局机关各处室以及涉密人员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八条  下列情况列入局机关各处室以及涉密人员的保密工作考核内容: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教育培训情况;

(三)定密工作情况;

(四)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五)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六)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七)重大涉密活动及涉密会议管理情况;

(八)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九)保密检查和查处情况;

(十)其他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漏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发现重大泄密隐患、他人泄漏或者可能泄漏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并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五)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管理、一贯严守国家秘密、事迹突出的;

(六)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积极为保密工作建言献策,有效提高保密管理工作成效的;

(七)其他经上级保密部门或局保密委认定应给予奖励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惩戒: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且不听劝阻或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

(四)在保密检查中发现泄密隐患的;

(五)发现泄密事件不及时报告的;

(六)不积极协助、配合查处泄密事件的。

(七)其他经上级保密部门或局保密委认定应给予惩戒的。

第四十一条  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由局保密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出奖惩建议,经局保密委审核后,报局党组批准实施。

第四十二条 局保密委依法保护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涉密人员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激励机制,对因保密原因合法权益受限的涉密人员,要在进修培训、福利待遇、评奖表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局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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