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案件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索引号 | MB2F300040/2021-00225 | 印发日期 |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案件信息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城管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市局执法总队:
现将《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案件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3日
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
案件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城管执法系统案件信息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提升社会诚信水平,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上海市城管执法案件信息归集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城管执法领域案件信息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主体)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市城管执法领域案件信息信用修复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本辖区城管执法领域案件信息信用修复、指导和监督。
街镇城管执法中队负责本区域内城管执法领域案件信息信用修复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申请修复条件)
信息主体提出案件信息信用修复申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上海市城管执法案件信息归集管理规定》,属于一般失信信息的,信息公示期已满三个月;属于严重失信信息的,信息公示期已满六个月,其中,对属于严重失信信息且为行政处罚信息的,已按照国家要求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交信用报告。
(二)信息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三)信息主体作出书面信用修复承诺。
第五条(不予修复情形)
涉及以下情形的失信信息,在五年查询期限内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根据《上海市城管执法案件信息归集管理规定》,符合极严重失信等级标准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可修复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修复申请)
信息主体向本市信用管理部门或者作出行政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街镇城管执法中队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信用修复承诺书》;
(三)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复印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公章或者自然人签名;
(四)改正失信行为和消除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线上受理审核流程)
信息主体通过“一网通办”“信用中国(上海)”网站或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提出修复申请的,市局自收到市信用中心函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局完成审核认定,并统一向市信用中心反馈信用修复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告知市信用中心。
第八条(线下受理审核流程)
信息主体向作出行政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街镇城管执法中队提出修复申请的,审核流程如下:
(一)受理单位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息主体补充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修复申请由区局预审,并由区局报市局审核认定;
(三)市局向市信用中心出具信用修复意见,并将修复意见反馈区局、街镇城管执法中队;
(四)受理单位自受理修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市局修复意见向信息主体作出是否予以修复的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告知信息主体。
第九条(信息处理)
市局自出具同意修复意见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撤下官网相关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实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 3月5日起施行。
附件: 1.信用修复申请表
2.信用修复承诺书
3.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案件信息信用修复审核表
4.准予修复决定书
5.不予修复决定书
6.关于反馈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意见的函
7.关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意见的函
附件1
信用修复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 | 申请日期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邮箱 | ||
行政决定机关 | |||
拟修复的案件信息 | 年 月 日,因 被列入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失信主体名单,文书号: 。 | ||
整改情况 | (可附页) | ||
真实性承诺 | 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依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 (盖章) | ||
备注 |
附件2
信用修复承诺书
:
我单位/本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后四位: ),于 年 月 日,因 被(行政决定机关)处以 (文书号: )。现申请对该条案件信息进行信用修复,我单位/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已按照行政机关要求,及时修正违法行为、履行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相关义务;
二、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三、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若违背上述承诺内容,自愿接受有关违背承诺情况通报和公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政府主动公示信息的,自愿接受相关信用记录按最长公示期向社会公示。
五、同意将承诺和践诺信息作为我单位/本人信用记录由信用门户网站归集并合规应用。
承诺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案件信息
信用修复审核表
申请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身份证号码) | ||
失信事实及 | 年 月 日,因 被列入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失信主体名单。 | |
文书号 | ||
信用修复申请 受理单位 | ||
信息审核情况 | (申请修复材料的真实性、失信行为整改情况)
(区城管执法局盖章 ) 年 月 日 | |
修复意见 | □同意信用修复; □不同意信用修复; □其他, 。 (市城管执法局盖章 )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4
准予修复决定书
:
单位/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于 年
月 日,向本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要求修复 信息(文书号: )。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要求,经本单位核实,你单位/自然人申请符合修复条件,现决定予以修复。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不予修复决定书
:
单位/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于 年 月 日,向本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要求修复 信息(文书号: )。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要求,经本单位核实,你单位/自然人申请不符合修复条件,现决定不予修复。
不予修复的理由如下: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关于反馈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意见的函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单位/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于 年 月 日,提交修复“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上 信息(文书号: )的申请。经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属实。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将修复意见答复与你单位:
该信息涉及
□轻微失信行为,□符合 □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
□较严重失信行为,□符合 □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
□特定严重的失信行为,不予修复。
请你单位依法依规办理。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关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意见的函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单位/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号码),于 年 月 日,提交修复“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上 信息(文书号: )的申请。经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属实。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将修复意见函告你单位:
该信息涉及
□轻微失信行为,□符合 □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
□较严重失信行为,□符合 □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
□特定严重的失信行为,不予修复。
请你单位依法依规办理。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