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本市建设工地分级分类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索引号 | MB2F300040/2021-00236 | 印发日期 |
关于印发《本市建设工地分级分类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城管执法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地区执法支队、自贸区综合执法大队、临港新片区综合执法大队:
现将《本市建设工地分级分类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1年7月30日
为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以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为契机,在全面总结街面环境分级分类执法检查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分级分类执法检查领域,创新勤务管理机制,提升数字治理水平,现就在本市建设工地领域全面推行分级分类执法检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全市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转型为契机,主动融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拓展执法对象监管系统分级分类应用范围,依托市、区两级建设工地对象数据库,探索推行本市建设工地执法检查的数字化应用新场景,强化全过程、全覆盖执法监管,全面消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市容环境等突出问题,提升城市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努力维护城市运行安全。
二、检查对象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以本市城管执法对象监管系统数据资源为基础,以分级分类执法检查模式为重点,针对性开展辖区内建设工地执法检查工作,会同建管、交通、水务、绿容等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建设工地的日常监管工作。
对本市建设工地实行风险等级管理模式,努力实现对建设工地违法违规现象“分类监管、精细检查、及时处置、隐患消除”。风险等级分为三级,依次为:高风险(Ⅰ级)、中风险(Ⅱ级)、低风险(Ⅲ级)。
(一)风险等级初始设定
对于市局系统中已有的存量工地数据信息,风险等级统一初始设定为中风险(Ⅱ级);对于由基层城管执法中队采集、录入的区级增量工地数据信息,风险等级统一初始设定为低风险(Ⅲ级)
根据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实地检查、执法办案以及市民投诉、媒体曝光、实效督察、智能监测等情况,对建设工地风险等级作升降级调整,具体规则如下:
1.风险升级
(1)内部发现
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通过执法检查、随机抽查、视频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建设工地环境秩序问题。季度内该建设工地被城管部门教育劝阻或责令整改累计5次及以上、依法查处案件累计2次及以上的,满足上述一种情形,上升一个风险等级。
对涉及安全防护类检查事项,季度内该建设工地被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教育劝阻或者责令整改累计2次及以上,依法查处案件1次及以上的,满足上述一种情形,上升一个风险等级。
基层城管执法中队主动检查发现辖区内建设工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作升级调整;对于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基层城管执法中队当日对该工地有检查记录的,不作升级调整。
(2)外部监督
通过市民投诉、媒体曝光、智能监测等方式,被动发现建设工地环境问题(经查属实)的,按照执法对象监管系统设定,上升该建设工地一个风险等级。具体如下:
市民投诉方面:月度内被市民投诉(经查属实)5次及以上的建设工地,上升一个风险等级。
媒体曝光方面:月度内被媒体曝光1次及以上的建设工地,上升一个风险等级。
智能监测方面:季度内被“文明施工小程序”监测并推送3次及以上异常信息(经查属实)的建设工地,上升一个风险等级。
(3)对中风险(Ⅱ级)对象两月未作检查的、对低风险(Ⅲ级)对象季度内未作检查的,上升一个风险等级。
(4)高风险(Ⅰ级)对象不作风险升级调整,连续一个季度风险等级未下降的,列为区局重点督察督办事项,并建议由区局分管领导约谈中队相关负责同志加以落实推进。
2.风险降级
(1)高风险(Ⅰ级)对象连续两月、中风险(Ⅱ级)对象连续一个季度未出现环境问题的,下降一个风险等级。
(2)低风险(Ⅲ级)对象不作风险降级调整。
四、分级分类执法检查要求
(一)执法检查频次
依据建设工地风险标注情况,城管执法队员对辖区内建设工地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具体频次如下:
1、标注为高风险(Ⅰ级)的建设工地,每两周至少检查1次。其中,对存在建筑垃圾外运(出土)情况的建设工地,每周至少检查1次。
2、标注为中风险(Ⅱ级)的建设工地,每月至少检查1次。
3、标注为低风险(Ⅲ级)的建设工地,每两个月至少检查1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工地分级分类执法检查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1)采集建设工地相关信息,并按照《建设工地分级分类执法检查事项清单表》(详见附件2)检查建设工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市容环境等事项。
(三)执法检查方式
对建设工地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充分运用“一网统管”城市之眼、公安部门“雪亮工程”、街镇视频监控探头等信息资源,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及时采取教育劝阻、责令改正、立案查处等措施,并将查处情况与建设工地风险等级自动关联。
2.专项行动: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聚焦日常检查发现、智能巡查感知、自动预警推送的夜间施工、扬尘污染、生活垃圾不分类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性强、回潮率高、市民意见集中的建设工地,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执法行动,及时回应市民关切,全力消除环境隐患。
3.“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合本系统随机检查事项清单,持续完善执法对象监管系统内人员及对象名录库,根据执法人员数量、区域面积、抽查对象数量、分布、守法情况等,制定抽查计划,按照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辖区内建设工地实施随机抽查,及时督促、整改、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4.“文明施工政务微信小程序”检查:充分运用视频监控、扬尘、噪音在线监测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快速发现、高效查处 “文明施工小程序”推送的各类建设工地环境问题,提高工地违法行为源头治理水平。
五、信息维护
市局负责全市建设工地数据库的建设运维工作,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地数据库的运维工作,基层城管执法中队按要求开展本辖区内建设工地分级分类检查和工地信息动态维护等工作。
(一)存量信息更新
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每月综合运用自主录入、数据对接等方式,及时更新市级、区级新增重大工程项目信息。基层城管执法中队应及时通过“上海市城管执法对象监管系统APP”更新建设工地类型、状态等必填信息,并结合工作实际,及时选填录入基础信息中的缺失字段。
(二)任务信息处理
基层城管执法中队要根据工地施工状态的不同情形,对施工(正常)的建设工地开展针对性的执法检查;对停工(中止)的建设工地,系统自动对已检查任务进行保存,对未检查任务不作逾期记录;对竣工(关闭)的建设工地,自动保存已检查任务的同时,对未检查任务作销项处理。
区级城管执法部门要及时对建设工地状态变更信息进行核查,市级城管执法部门要定期对停工(中止)、竣工(关闭)的建设工地进行抽查,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三)增量信息采集
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获取建设工地的增量信息,批量导入执法对象监管系统。基层城管执法中队对除市、区两级重大工程项目以外本辖区内的新增建设工地开展数据采集。系统根据初始设定规则,自动标注新增建设工地的风险等级,自动生成对应检查任务。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基层城管执法中队的增量建设工地信息,建立健全审核入库工作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实施步骤
坚持统一规划、全面覆盖、优化流程、高效处置,分步有序推进本市建设工地分级分类执法检查工作。
7月:市局制定下发建设工地分级分类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8-9月:市局负责对执法对象监管系统功能进行改造;
9-10月:市局分批次组织区局、街镇城管执法部门开展专题培训,区局组织基层城管执法队员对辖区内建设工地数据信息进行更新;
11-12月:市局组织系统试运行测试,完成建设工地风险等级初始设定,分批次在全市范围内试点推行建设工地分级分类执法检查工作;
2022年1月起:全面推行建设工地分级分类执法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在建设工地领域开展分级分类执法检查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手段,是适应执法体制变革、推进数字治理转型、创新勤务模式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市局负责建立适配分级分类监管的统筹协调、业务培训、系统优化、指导服务等工作推进机制。各区局负责抓好基层城管执法中队的业务指导、监督考核,主动与街镇政府对接,推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基层各中队要强化培训、注重实践,将辖区建设工地分级分类监管责任落实到队员,聚焦建设工地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针对性开展执法检查,及时消除施工安全隐患。
(二)规范流程、从严执法
各单位要及时采集更新建设工地的新增项目、状态变化、进度更新等信息,确保建设工地基础信息准确完善,规范开展现场检查,做好检查登记、资料上传、数据上报等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违法违规施工活动,通过“分级分类日常检查”“专项执法行动”“双随机检查” “文明施工小程序”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到位、隐患整改闭合到位。
(三)强化考核、注重长效
市局将建设工地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各区局也要结合实际,将该项工作纳入区局对街镇城管执法部门年度考核。加强同建设管理、交通市政、水务管理、绿化市容、生态环境、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将建设工地违法违规信息抄告属地相关管理部门。市、区两级城管督察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纠正建设工地数据不更新、责任包干不到位、检查事项未全面覆盖等情况。
附件:1.建设工地分级分类执法检查信息采集表
2.建设工地分级分类执法检查事项清单表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印发
(共印
附件1
建设工地分级分类
执法检查信息采集表
注:采集字段可根据重要程度设定为必填项
附件2
检查时间 | 检查地点 | ||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
施工单位 | 联系人 |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
出土工地基本信息 | |||
检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检查情况 | 备注 |
出土管理 | 施工现场出土情况 | □出土 | 填写第2项以后的事项 |
□未出土 | 结束 | ||
出土类型(深层土为5米以上,表层土为小于5米) | □深层土 □表层土 | ||
当日预计出土量(吨或立方) | |||
消纳卸点名称 | |||
在施工现场内承运渣土的车辆是否装载规范 | □违规 □合规 | ||
设备使用情况-视频探头是否正常启用 | □是 □否 |
建设工地检查事项 | |||
序号 | 检查类型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1 | 安全防护 | 安全网未采用不透尘、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2 | 安全防护 | 脚手架杆件不符合要求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
3 | 安全防护 | 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车行道的,施工单位未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
4 | 安全防护 | 未按规定设置(硬质)围档、封闭围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5 | 安全防护 | 施工单位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未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
6 | 安全防护 | 施工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未设置安全通道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
7 | 安全防护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8 | 文明施工 |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作业 |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9 | 文明施工 | 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高噪声作业设备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10 | 文明施工 | 未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公示、设置施工铭牌 |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条 |
11 | 文明施工 | 采用钢筋、模板成型加工作业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
12 | 文明施工 | 未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施工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
13 | 文明施工 | 在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宿舍不符合管理要求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14 | 文明施工 | 未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15 | 文明施工 | 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未安排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16 | 文明施工 | 建设单位未履行协调管理或督促责任,致使文明施工要求未落实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
17 | 文明施工 | 施工单位未设置盥洗池、淋浴间、饮用水设施等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8 | 文明施工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19 | 文明施工 | 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20 | 文明施工 | 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21 | 文明施工 | 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未取得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处置证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22 | 文明施工 | 运输单位、作业服务单位,违反相关运输管理要求使用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相关要求的车辆或船舶 |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23 | 市容环境 | 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至十一条、第十四条 |
24 | 市容环境 |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公布 |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
25 | 市容环境 | 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未申报产生量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26 | 市容环境 | 建设单位、养护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覆盖、绿化、铺装或补植 |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款、第三十条第六款 |
27 | 市容环境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六十九条第三款 |
28 | 市容环境 | 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29 | 市容环境 | 向建设工地外、道路等公共场所散落、无组织排放粉尘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 |
30 | 市容环境 | 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材料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31 | 市容环境 | 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或未按照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32 | 市容环境 |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树叶、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33 | 其他 | 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
34 | 其他 | 将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35 | 其他 | 单位、个人将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36 | 其他 |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37 | 其他 | 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38 | 其他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39 | 其他 | 挖掘城市道路未按照技术规范和规程施工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40 | 其他 | 餐厨垃圾违规行为 |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注:检查事项可根据重要程度设定为必查事项、选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