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主题: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处罚构成
详细描述:老师您好,请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行政处罚金额的判定是依从什么标准呢?请问有公开可查询的文件吗?
历史背景:98年装修时已施工变动局部结构,当年无相关条款,仅物业查看留档,动工部分为非预制板下的承重墙,当时未有单位进行干预。
现重新装修被勒令强制恢复原结构,业主当下积极配合恢复及接受工程质检,请问关于行政处罚这块是如何判定呢?
处理状态:已回复 处理时间:2023-06-12
处理结果:您好!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物业使用中禁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于1998年实施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可以由执法部门依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