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主题:对无施工许可证且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提问时间:2023-07-21
详细描述:对无施工许可证且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无施工许可证的噪音扰民行为是否可以依法强制停止?如无法处罚是何原因,是需要移交其他执法管理部门,还是就目前现有的法律体系而言确实存在法律漏洞?
处理状态:已回复 处理时间:2023-07-24
处理结果:您好!《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抢修、抢险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从事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出具的,应当说明理由。取得证明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在中高考、全市性重大活动等期间,规定一定区域禁止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