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3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
发文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索引号 | MB2F300040/2025-00004 | 印发日期 | 2025-01-13 |
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123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周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本市社区僵尸电动自行车清理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前往黄浦区、徐汇区、宝山区的住宅小区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并召集相关处室和基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研究对策措施。同时,我局主动加强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房管局沟通联系,认真听取其意见建议。
一、工作职责
本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对居民区内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房管局落实《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沪府办〔2024〕34号)等法规文件,协同配合消防等部门推进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市交警部门负责接受整车回收拆解企业集中代办旧车注销登记,并为群众提供新车注册登记服务。
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益诉讼监督活动。
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经审查核实,依法作出判决。
二、工作情况
(一)城管执法部门开展主要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有力推进市委、市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攻坚行动,市城管执法局主要在3个层面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宣传教育。依托城管进社区机制,线下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手册、张贴海报公告等,通过微信公众号、社区微信群等途径,线上推送电动自行车安全用车知识、负面典型案例等,不断增强市民安全意识。截至目前,“上海城管”微信公众号推送电动自行车相关动态182篇,各级媒体发布城管部门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相关报道197篇,其中新华社、人民日报、央视网等媒体报道30篇。
二是执法检查。组织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参与4月10日-12日、4月28日-30日两次全市集中统一行动,以及5月23日、29日,6月5日、12日四次集中夜查工作,指导各区城管执法部门结合属地实际,合力做好攻坚阶段集中整治。截至目前,各级城管执法部门重点推进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执法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5.8万人次,开展执法检查5.2万次,其中,夜间执法检查5525次,发现处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违规停放充电问题9310个。
三是执法办案。6月1日,新修改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各级城管执法部门深入住宅小区开展执法整治,做好市民群众宣传劝导,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违规行为屡劝不改、屡改屡犯的当事人,依法予以查处。截至目前,各级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违规停放充电案件4859起,其中私拉电线和插座“飞线充电”案件4669起、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入户充电”案件147起、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案件43起。
(二)房管部门开展主要工作
一是布置协助清理废旧电动自行车。2024年4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攻坚行动的工作方案》《市房管系统协同开展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攻坚行动工作方案》,指导各区房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属地街镇、居村委清理废旧车辆的要求,在小区醒目位置张贴清理无牌证车、废弃电动自行车通知书,告知居民清理废旧电动自行车,协助开展无人认领电动自行车整治工作。
二是引导业主推进自我管理。2021年11月,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临时管理规约>等三个示范文本的通知》,其中包括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安全管理相关内容,业主可以结合小区实际增加僵尸车处理等内容。
(三)公检法部门开展主要工作
市公安局已明确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流程、补贴范围、标准等相关工作要求,截至目前,共1390辆电动自行车参与以旧换新。
市检察院在全市范围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65件,通过检察建议、磋商等方式纠正违规停放、飞线充电等违法行为,推动部分街镇将禁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写入居民自治公约,助推上海安全之城建设,为2024年修订《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增加公益诉讼条款提供实践样本。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认定无主财产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三、遇到的困难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成为了很多市民上班通勤、日常生活主要交通工具,极大方便了市民的出行。但是,电动自行车在为市民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僵尸车电动自行车长期占用社区公共空间、以及带来安全隐患等亟待解决的城市管理问题。
目前,法律上对于“僵尸电动自行车”没有明确定义,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上牌,因此,对于通过正常途径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均可以通过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查询到车辆所有权人,在法律上也不属于归属不明的财产,因此,不符合无主财产认定程序的适用前提。
四、下阶段工作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将认真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部署要求,根据自身职责,持续开展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相关违法行为执法整治,巩固前期治理成效,不断提升治理效能。
市房管局根据本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要求,继续协同推进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物业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等工作,共同提升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水平。针对把僵尸电动自行车处理纳入管理规约等标准条款,后续适时修订《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时将予以重点研究。
市交警部门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指导,积极推进号牌生产制作及科学配送,做好服务保障,同时,加强与市商务委沟通协调,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市人民检察院将依法规范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树立预防性司法理念,聚焦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积极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职,加强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关注和借鉴其他地区法院做法,配合本市主管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相关工作。
以上是对您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交的第123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感谢您对城管执法工作的关心支持,衷心希望您今后继续给予我们指导和帮助。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