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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8-26
标题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构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索引号 MB2F300040/2020-00023 印发日期 2020-08-21
文号 沪城管执〔2020〕63号 体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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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住建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pdf附件 住建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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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城管执法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地区执法支队、自贸区综合执法大队、临港新片区综合执法大队: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要求,提升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和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办督[2020]34号)

                                                       

                         

                             

2020年8月21日 


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和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责任部门)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镇城管执法机构(以下合称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执法装备的日常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管理和使用责任。

市局科技信息处是执法装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等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装备分类) 执法装备包括执法交通类、执法取证类、通信类、防护用具类和其他类等用于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相关装备。

第四条(配备标准)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配置执法装备,保障城管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总体管理要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需建立执法装备资产管理和使用登记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

建立健全执法装备管理台账,做到账物一致,责任到人,对底数进行定期清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创新管理方式,对部分使用频率高、易损耗的装备,可建立实物储备和按需申领模式。

第六条(执法交通类装备管理要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制定执法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执法车辆由具备对应车型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按规定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车况良好、整洁,杜绝带病出车,确保行车安全。执法车辆应安装行车记录仪,行驶中确保实时开机。

第七条(执法取证类装备管理要求)车载取证设备、高清摄像机、高拍仪、数码音笔等装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取证后的证据资料应及时保存,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并按期限要求留存证据。

执法记录仪收集的音视频资料,应使用执法记录仪采集站进行收集管理。应设专人负责执法记录仪采集站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各执法记录仪采集站的音视频资料档案库,实行密码管理,重要文件实行分级管理,并及时备份,按期限要求留存证据。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避免资料丢失。执法记录仪采集站发生故障无法排除时,应及时请专业人员维修,不得擅自打开主机箱。

城管执法手持终端应保证24 小时通讯畅通,队员外出执法时应佩戴执法记录仪。

第八条(通信类装备管理要求)外部监控指挥系统、车载视频等装备采集的视频,要实时接入指挥中心(指挥室)大屏进行播放,并实现视频智能切换显示轮巡。

第九条(业务培训)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将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内容作为城管执法人员岗位练兵的重要内容,加强教育培训,确保执法人员会操作、会使用、会维护保养

第十条 (防护措施) 执法装备室应安装防火、防盗设备,制定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防火、防盗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安全)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执法装备采集的数据信息安全,单位信息网络等运维外包的,要与运维公司签订信息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预算更新报废) 执法装备配置、运行维护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达到报废年限的执法装备要及时进行更新。纳入固定资产范围的执法装备的报损、报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三条(监督考核) 执法装备的配置管理工作纳入本市城管执法系统标准化大队、规范(示范)化中队创建达标及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使用责任)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在本规定基础上,建立各类执法装备的日常管理与使用规定,对未按规定使用导致各类执法装备损坏、遗失或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 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规定进行赔偿。对未按规定使用执法装备导致证据资料未采集、未留存、损坏、丢失等,造成贻误工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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