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发文机构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索引号 | MB2F300040/2023-00039 | 印发日期 | 2023-04-07 |
文号 | 沪城管执〔2023〕44号 | 体裁 | 通知 |
施行日期 | 2023-04-07 16:45:35 | 失效日期 | 2028-04-07 16:4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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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营造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高质量发展,按照《上海市加强集成创新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结合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系统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如下:
一、加大特色经营活动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属地政府综合考虑市民需求、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菜篮子”供应保障等因素条件下科学划定的设摊经营区域内,临时占用公共空间开展设摊经营活动;支持夜市、步行街等新业态发展;支持和推动农村经营主体销售自产农副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自有用地(红线)范围、合理规划的公共区域内,按照属地政府要求开展外摆经营活动。积极指导和督促市场主体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做好垃圾分类和收运等工作。开放区内经允许且经营活动规范的,不再按占道设摊、跨门经营等实施行政处罚。
二、推进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执法。秉持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完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体系,拓展市容环境卫生、文明施工、房屋管理等执法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受惠面。进一步完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中“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开展说理式执法,广泛运用教育、警告、约谈等方式,引导督促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市场主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通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城管执法部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市场主体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城管执法部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进一步优化创新执法监管。融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依托城管执法对象监管系统,优化分级分类“风险+信用”监管模式,实行靶向抽查、差异化监管。对低风险市场主体探索实施宽松信任化监管,对低风险监管事项探索实施触发式监管。对涉及跨领域、跨层级的同一类监管对象,完善资源有效共享、业务有机协同的监管机制,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对监管对象干扰最小化。聚焦街面环境、建设工地等执法场景,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
四、推进案件快速办理执法机制。推进“非现场执法”,扩大“非现场执法”的事项和区域范围,在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更注重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市场主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没有异议的案件,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市场主体的申请,简化流程快速办理,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确定性。适用快速办理的案件,应当简化调查取证方式,加强办案流程衔接,压缩审核审批时限,采用便捷送达方式,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办案期限原则上不得延长。
五、实施重大案件报告备案制度。对于新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上级城管执法部门报告。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市场主体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和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充分保障市场主体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等权利,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上级城管执法部门备案,上级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全面审查。
六、持续优化信用管理服务机制。在城管执法领域试行市场主体线上开具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减轻市场主体开具证明负担,便利市场主体上市融资、参与招投标、申请资金支持等。完善城管执法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应用清单,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管理。优化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标准,畅通申请渠道,加强工作协同;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助力市场主体稳定发展。
七、提升服务公众数据治理能力。依托“一网通办”和“一网统管”,完善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做到依法依规、主动全面、准确及时、高效便民,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深化“随申码”应用,扩大电子证照调用对象范围,拓展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实现电子证照信息共享和实时调用,减少市场主体向城管执法部门提交身份证、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等相关材料,推进“两个免于提交”措施实施。在“随申办”上线“上海城管执法”栏目,便利市场主体在线签收法律文书、缴纳罚款等。
八、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梳理公开执法权责清单,完善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体系,科学制定裁量基准,规范裁量权行使。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禁“以罚代管”,强化处罚教育结合,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开展队伍作风纪律整顿,重点整治乱作为、慢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提升队伍政治素质、法治素养和业务水平,增强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综合能力。
九、创新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支持社会力量监督城管执法工作,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城管执法部门和人员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收集、反映与营商环境相关的问题线索、意见建议等信息,推动执法监督常态化、长效化。建立健全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加大对违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的信访投诉问题处置力度,保障市场主体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响应。
十、加大普法和宣传服务力度。大兴调查研究,加强与市场主体的沟通互动,及时回应市场主体关心的问题;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和工作方案前,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的意见,并建立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有效利用 7·15 公众开放日、城管执法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探索以案释法、场景互动等方式,宣传解读城管执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